日期:2013-03-22 13:36
方,对于法规的可执行性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德国立法的优点在于,以状态责任为基点,责任界限十分清楚。污染者付费作为一种原则当然是正确的,但当污染者无能力负责时,土地的所有者、继承者就对土壤安全负有全部、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所有者也没有能力负责时,公共资金即国家必须负责,但国家有权在土地出售时优先获得偿付。
农业土地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各种来源的有机质,污灌也好(水途径),有机肥也好(土壤途径),来自垃圾可以,来自污泥也行,但30年内的一切施用、检测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国家鼓励公民举报可能被污染的土地,由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