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25 20:14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008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指出:禁止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2014年,《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在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