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霞教授:从环境权利到环境义务
日期:2015-11-16 15:20
在环保领域的具体化,揭示出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持久战中,人民群众是权利的主体,政府是责任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这些都展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和保障公众环境权利的责任。
政府管制强调了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和对民众环境权利的关注。作为社会共治模式的另一个力量,自下而上的民众动员,其环境义务的意识建立和履行也是题中应有之意。自下而上的民众动员,就是在环保问题上坚持从群众中来的群众路线,就是坚持人民环保。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就需要向民众传达一种信息,作为个体不仅是权利的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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