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5月起施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日期:2013-03-04 20:22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有下列五种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排污者有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而继续排污的和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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