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9-06 16:33
推行的试点阶段,具体推出哪些项目、如何制定PPP(公私合营)的合作规则、合作以后的运营细则,这些均是地方政府说了算,而在缺乏细化可操作方案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是不敢贸然进入的。更何况在缺乏配套性法律法规保障之下,面对PPP项目运营期限较长(一般为8年以上)的现状,即使地方政府短期明确具体PPP项目的合作细则,也仍然可能会因地方主政官员的人事更换而朝令夕改,而这显然是社会资本更为担心的。
其次,纯粹从财务回报的角度看,在央行持续降息之下,社会资本之所以仍然对参与PPP模式不感兴趣,其关健在于理财市场的刚性兑付仍未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