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14 18:06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办法》第三章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规定为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若干步骤,并界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解除和终止程序,同时明确了环保部门的后督察和跟踪检查义务。
按照《办法》规定,决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首先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取得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后,书面提交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其次,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需要告知排污者,并在其申请听证后组织进行听证;在前述工作基础上方可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并送达排污者。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