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14 18:06
泛调研和多次征集各界意见,《办法》在第二章作出专门规定。
《办法》第五条将限制生产作为对超标、超日最高总量行为的一般性适用条款;第六条则将新《环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细化为6种情形,除第六项为兜底条款外,第一项至第五项对因逃避监管行为、排放特殊物质超标,超年总量排污,责令限产后仍超标以及因突发事件超标超总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执法人员准确适用;第八条则对新《环保法》第六十条的情节严重作了一个界定,符合《办法》中所列4种情形之一的即属情节严重,由环保部门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细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