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14 18:06
门的工作责任,怠于履行义务,消极等待环保部门指令,缺乏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通过条文明确排污者应作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的实施主体,规定其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
四是制定《办法》是规范统一相关制度的需要。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是对原《环境保护法》中限期治理制度的延伸扩展,但由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尚未修订,其中对限期治理制度的条件、决定机关、超过限期治理期限的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制定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