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10 23:1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提高了废气和污水的排污费。
《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自2003年7月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