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26 10:26
2015年底前,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试点的地区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
排污权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