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污水厂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
日期:2014-06-24 22:53
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处理过程应防止二次污染。
此外对于恶臭污染问题,规范明确,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规范要求,污水厂应设置功能齐全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台和大屏幕显示器,以全面记录并实时反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污水厂应就贯彻环境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的要求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考评污水厂运营单位在自觉遵守环保法规、承担国家节能减排任务,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等方面的执行效果。
其它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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