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新规剑指环评弄虚作假
日期:2014-03-08 17:20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环保部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环评机构。
《意见》说,环保部对在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人员情况或提供虚假人员材料的机构,一律不予批准资质,相关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对已取得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资质,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对隐瞒个人情况、虚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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