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8 22:28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严格水功能区监管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