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应凸显政策法特征
日期:2014-01-22 10:30
境执法不力主要归咎于地方政府,从而兴起了对地方政府进行环境问责的强大声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甚至包庇、袒护违法企业。这样的地方政府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这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行为模式背后一定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笔者以为,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的三个偏好造就了这种行为模式。
第一,地方政府倾向保护地方利益,忽视国家利益。
地方政府,一方面对本级人大负责,主要体现作为地方利益代表的角色;另一方面,因为我国是单一制中央集权的国家,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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