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日期:2014-01-07 13:37
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其他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二是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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