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
日期:2013-10-15 18:35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或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可按日处罚,每日罚款1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法进行污水排放的行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未经批准的,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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