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18 09:38
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