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日期:2012-10-18 09:25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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