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重点企业超标排污,问责“环保”
日期:2013-07-23 09:11
案企业第3次出现超标排污时,转由辖区环保局副局长或监察大队大队长包案解决。
对同一企业年度内第4次出现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辖区环保局或环保分局局长包案;辖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包案期间,由监察支队负责相应片区的副处长配合包案;辖区环保局副局长或监察大队大队长包案期间,由监察支队负责相应片区的处长配合包案。对包案两个月内未能解决超标排污问题的,由监察支队分管相应片区的副支队长包案解决,必要时由支队长包案或提报市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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