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28 23:29
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多数意见认为,实践中环境重大事件的频发,突出了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多部门治理,人为分割,无人对环境质量真正负责,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建筑扬尘污染由建设部门负责,但这两个方面都没有管好。
也有观点认为,实践中,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关键是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进行环境绩效考核,将环境绩效与政府官员的升迁挂钩,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这样地方政府干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