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28 23:29
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6.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7.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解读
关键在落实官员环保问责制
原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曾表示,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现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