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7 16:18
%,宜通过技术改造或措施,使含水率满足后续处理处置的需求。
5.1.3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栅渣、浮渣和沉砂等异物进入污泥,出厂污泥的泥质应符合 GB 24188 的相关要求。
5.2 委托处理处置
5.2.1 污泥需委托处理处置的,应送往符合 4.4 要求的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5.2.2 跨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产生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转移计划,并上报污泥转出地和接受地污泥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转移数量;
b) 转移时间;
c) 运输路线;
d) 泥质监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