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09 16:08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新固废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提示注意的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新固废法存在不一致之处,但从法律效力层级来说应该适用新固废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