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09 16:08
前,《水污染防治法》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处置、记录及报告义务进行了规定。此次新固废法第七十一条作为新增条款,再次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全处置污泥,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及时报告给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新固废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