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出台
日期:2019-10-17 16:21
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二次利用或随意倾倒抛洒。
第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的;
(五)其他未尽情形导致污泥量发生改变的。
发生污泥扬散、流失、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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