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出台
日期:2019-10-17 16:21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将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禁止污泥处置单位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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