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0 13:22
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提前协调其他污泥处置单位作为污泥应急出路,避免因原有污泥处置单位出现检修、事故等情况时,污泥无法及时外运处置。
第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泥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归档。
第十六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