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0 13:22
规范。
第十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应对污泥的安全处置负责,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将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禁止污泥处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