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0 13:22
第七条 各地应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统筹协调、管理、指导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理、处置以及最终去向监管。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八条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并向污泥移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九条 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