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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19-07-10 13:22
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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