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0 13:22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各地级以上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省相关职能部门递交季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15日前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入厂及出厂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进行检测、跟踪、记录。检测记录由企业自行存档,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于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