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0 13:2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现违规、违法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三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污泥处置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