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7-10 13:22
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3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四章 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污泥处置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污泥产生地、处置地的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选择的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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