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7-10 13:22
据实际情况调整污泥运输车除高峰期以外的限行放宽规定。
第二十三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其它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二十四条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当如实按要求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将转移联单随台账定期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对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应严厉问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输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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