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10 13:22
、渗漏、散落的;
(五)其他未尽情形导致污泥量发生改变的。
发生污泥扬散、流失、渗漏、散落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时,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联合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