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22 11:26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启动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公开报道,《指导意见》印发后,就有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提出了改革试点申请,并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试点省份通过上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建立了专司督政的环境监察体系,强化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通过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