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4-15 14:02
门应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 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治理资金支持工程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