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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
2017-10-11 14:13
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或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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