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1 14:13
部门负责有机肥、复混肥等污泥资源化产品在质量和应用方面的监督管理;林园部门负责对污泥资源化产品用于园林绿化的过程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公路超限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接到对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漏报。
第三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做好协调配合,确保污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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