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1 14:13
规定申请税收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以及污泥管理台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等行为;每年对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污泥的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批复要求,加强对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将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门、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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