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1 14:13
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第四章 处理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污染防治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二)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三)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污泥处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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