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1 14:13
、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四条 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在污泥临时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 %以前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六条 运输污泥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二十八条 污泥产生单位以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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