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1 14:13
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章 运输和贮存
第二十二条 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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