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9-04 23:25
径
2.2 免除磷回收义务的例外
在规范内,描述了在以下2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磷回收的义务:
规定在小型市政污水处理厂(小于5万人口当量)内,除了可以进行磷回收之外,今后和至少在过渡期之后也长期可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进行污泥处置。
对于规模大于5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来说,只有在长期证明污泥含磷量很低情况下(<20 gP/kgDS)才属于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市政污泥可以在不进行磷回收情况下直接送水泥厂、垃圾焚烧厂和煤电厂进行焚烧处理。
如果污水处理厂为了达到出水磷含量法定指标,已经采用了除磷工艺,则也必须按照以上规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