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磷回收禁止土地利用 德国最新污泥法规生效
日期:2017-09-04 23:25
低的磷含量(<20 gP/kgDS)。
伴随12和15 年两个个阶梯式过渡期的是逐步禁止以土地利用为基础的市政污泥处置途径。简单地说: 在12年过渡期之后,对于所有来自大于10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泥不再允许土地利用; 在15年过渡期之后,对于所有来自大于5万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泥不再允许土地利用。
此规范没有规定所必须采用的具体磷回收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厂既可以建造单独污泥焚烧装置,然后从污泥灰烬内进行磷回收, 也可以采用化学结晶沉淀工艺进行磷回收(例如鸟粪石MAP工艺)。
此规范为大面积采用磷回收工艺提供了足够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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