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23 22:46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