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要求落实年度环境报告制度
日期:2016-12-09 12:31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这条规定,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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