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
日期:2016-11-04 21:52
亮点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既保证了环境监测的真实性和环境监察的独立性,保证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又有利于基层集中力量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监测机构的改革方面,《意见》规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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