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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红:运用司法手段惩治环境污染
日期:
2016-03-15 21:36
审判组织、培育符合环境司法保护需求的专业法官群体;实行跨区域的异地管辖模式,有效解决跨区域污染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运用司法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力度,对持续性违法行为或违法现象反复出现的情形实行累计罚金,增加违法者的成本。对污染大气、水流的企业,要大胆使用环保禁止令,在判决之前先停止排污。史小红说,加强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权,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移送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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