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后《环保法》时代的环境法学新课题
日期:2016-02-20 19:27
是什么?把对现实的法律为对象的研究排除在学术之外,至少是没有从现实的法律现象中提炼、归纳和转化理论命题的基本思维,是缺乏学术思维与研究能力的表现。说重一点,还是学术的门外汉。
下面,接着说新《环保法》修订的内容。第六,强调了经营者的义务。过去的环保法虽然有为企业立法之说,但主要是讲政府如何控制企业,结果是造成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新《环保法》明确了经营者的环保义务,规定了企业有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和危害、实施标准和总量控制、安装监测设备、缴纳排污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布排污信息、建立环
9/6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22 13:19